林造发[2005]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制定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确定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门预案,现予印发,自印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附件2: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3: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建立健全全国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检疫,提高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总结国内外防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促进我国林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预防为主,各项防治措施并举,防控结合的原则。
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
1.3.3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
1.3.4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国家林业局成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指挥部)。
2.1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组成
指 挥:国家林业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国家林业局办公室、造林、资源、保护、科技、国际合作、计资和森防总站等有关司局(单位)的领导及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负责人。
国家林业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局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造林司);专家组以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咨询组为基础,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区,下同)、县(含市、区,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2职责
2.2.1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生物灾害处理过程中的问题,研究、解决省级指挥机构的请示和应急需要。
2.2.2办公室:负责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2.3专家组: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2.4局办公室: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情况和向相关省通报情况公文的审核工作。
2.2.5造林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2.6资源司:负责组织提供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区森林资源分布和林相资料,核实受害面积,根据需要审批采伐指标。
2.2.7保护司:协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和威胁保护区的重大生物灾害的开展应急处理。
2.2.8科技司: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支撑。
2.2.9国际司:负责重大生物灾害相关事宜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协调并受理受灾地区国外援助工作。
2.2.10计资司: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2.2.11森防总站:协助造林司处置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
2.2.12 鉴定中心:承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怀疑为重大有害生物的种类鉴定及风险评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国重大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国的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国建立健全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机构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鉴定中心鉴定。
3.3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重大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检疫管理
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积极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开展隔离试种,并加强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国家林业局的响应
确认重大生物灾害后,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灾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省未及时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的调集、国际交流合作及其它协调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灾情得到控制后,按法定程序将新发现的重大有害生物增列为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4.1.2省级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根据灾情需要和国家林业局指挥部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国家林业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协调交通、公安、邮电、铁路、航空、质检、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有关情况。
4.1.3省级以下重大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组织实施经国家林业局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检疫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