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
现将《南阳市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阳市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暂行意见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南阳市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暂行意见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市造林绿化成果,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自然保护小区类型包括:
1、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小区,该类型中包括古树名木群落保护小区;
2、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小区;
3、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小区;
4、湿地类型保护小区;
5、景观类型保护小区。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建立自然保护小区:
1、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
2、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3、候鸟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5、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
6、森林生态和湿地类型的风景区、旅游景点;
7、各类风景林;
8、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
第四条 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分散、小型、单位或群众自办自管的办法,经批准建立。
第五条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 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建立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