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申请条件:1、经年审合法有效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证(原件)和资源保护管理费票据;2、书面申请;3、调入省的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意调入函;4、起运地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意见。
许可程序:1、业主申请;2、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3、对提供的材料审查;4、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告知方式:颁发证件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豫财规[2000]18号:1、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及动物产品,按成交额4%向供货方收取;2、对生产中成药和保健品,按销售额1%向生产企业收费;3、对科研、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成交额2%向供货方收费。
依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洛阳市等林业局签发《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的通知(豫林护[2000]6号)
举报电话:南阳市林业局监察室 电话:0377-6169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