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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林业局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调整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12-02 来源:南阳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对原有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下放调整,目前保留3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到县区林业局4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分别是:

一、南阳市林业局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3、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二、南阳市林业局下放到县区林业局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1、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下放依据及原因:①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②原因。关于此项工作,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下发《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郑州市惠济区森防站等106个森检机构承担2016年度省际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的通知》(豫林防〔2016〕12号)、《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南阳市方城县森防站等4家单位承担省际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南阳市社旗县森防站承担省际林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的通知》,将省际林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委托给各县林木病虫防疫检疫站。据此,2018年8月26日,我局印发了《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8〕45号),强调各县区严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并明确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建区前所属的原行政县区林业局森防站机构承担对调运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办理植物检疫工作,且此事项已由各县区实际实施,市林业局不再办理。详见附件1、2、3、4。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下放依据及原因: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②原因。在上述森林法的规定中,虽然有“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但关于林木采伐许可,实行的是年度限额制度,市林业局没有年度采伐限额,因此,2016年6月6日,我局印发了《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6〕75号),明确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且已实施,市林业局不再办理。详见附件5。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下放依据及原因: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②原因。上述法律,分别规定了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实际上,我市该项工作一直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县林业局负责办理。后来由于出现了新建四区的问题,我局于2018年4月30日上午召开了协调会,会后印发了《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8〕19号),规定新建四区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建区前的县区林业局办理。2018年9月5日,我局印发了《南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林〔2018〕44号),明确落实此项工作,各县区的工作已步入常态化轨道,市林业局不再办理。详见附件6、7。

4、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下放依据及原因:①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②原因。2019年5月16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的通知》(宛防办〔2019〕14号),明确各县区范围的审批工作,由各县区护林防火办公室组织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此事项已下放各县区实际实施,市林业局不再办理。详见附件8。

附件:1、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郑州市惠济区森防站等106个森检机构承担2016年度省际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的通知(豫林防〔2016〕12号)

          2、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南阳市方城县森防站等4家单位承担省际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的通知

         3、河南省森防站关于委托南阳市社旗县森防站承担省际林业植物调运检疫工作的通知

         4、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植物调动检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8〕45)

         5、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6〕75号)

         6、南阳市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林〔2018〕19号)

         7、南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宛林〔2018〕44号)

         8、南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审批的通知(宛防办〔201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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