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陆生野生动物暴发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所列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疫情,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3)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突发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
(4)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监测到病原学阳性样品。
(5)省林业、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和1个平均潜伏期内导致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死亡率介于10%-20%间,或导致其他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死亡率介于20%-30%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陆生野生动物暴发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所列的三类病原微生物引起的疫情,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
(3)在1个省辖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或2个以上省直管县(市)发生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
(4)市级人民政府林业、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在1个省直管县(市)或1个县(市、区)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2)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林业厅设立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科技处、省森林公安局、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为成员单位,分管厅领导任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林业厅应急办)和专家组,省林业厅应急办设在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主要由林业、野生动物和兽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局分别建立相应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3.2 应急组织职责
3.2.1 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部署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研究制定应对全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措施、指导意见和相关决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应急预案,领导、指挥林业系统应对Ⅰ级、Ⅱ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疫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对Ⅲ级、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4)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宣传工作。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通报省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3.2.2 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厅办公室:协助厅应急领导小组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上报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全省林业系统有关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工作。
(2)厅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指导做好对已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野外和人工驯养繁殖的病死陆生野生动物、被扑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3)省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省林业厅应急办):协调全省林业系统应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工作。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林业局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的命令,传达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的准备工作;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物物种鉴定、风险评估;督促和指导疫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区范围划定、封锁、染病扑杀和流通监管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与畜牧兽医、卫生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联系和协调畜牧兽医、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防控;负责专家组组建、联络、协调工作。
(4)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协调省财政厅及时安排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加强经费监管。
(5)厅政策法规处:协助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6)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规律、生态习性、疫源疫病本底调查等基础研究的立项工作,指导防控技术研究工作。
(7)省森林公安局:指导和督促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维持治安、疫区封锁工作;根据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森林公安系统应急预备队伍。
3.2.3 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当地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部署、协调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建立本辖区林业系统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向当地政府和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疫情预警、应急处置等情况。
(4)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林业系统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责任。
3.2.4 专家组职责
(1)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期间,就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疫情发展趋势等提出预警建议;对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技术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
(2)负责相关技术咨询、鉴定,指导技术培训、课题研究等;及时反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
4 监测和报告
4.1 监测
4.1.1 监测单位和人员
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实施相关监测工作,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测,对主要疫源陆生野生动物和重点疫病进行专项监测,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
4.1.2 监测范围
作为疫病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其它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知的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对陆生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我省传播的与陆生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重要传染性疫病;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4.2 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的异常死亡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应急办,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并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诊断是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事发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情况逐级报省林业厅应急办,并做好疫情信息的续报和终报。省林业厅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通报省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
4.2.2 报告内容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保护级别;同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3 报告形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积极响应。事发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采取调查、处理、核实同步进行的工作方式应急处理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通报相邻地区林业系统增援,预防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扩散危害。
5.2 应急启动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林业厅按照发布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别组织启动应急预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级别相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5.3 分级响应
5.3.1 一级响应
发生Ⅰ级疫情时,省林业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在接到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后立即召开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紧急会议,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立即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联合当地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控制和扑灭疫情。必要时由省林业厅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5.3.2 二级响应
发生Ⅱ级疫情时,省林业厅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在接到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后及时召开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及时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联合当地畜牧兽医、卫生等主管部门控制和扑灭疫情。
5.3.3 三级响应
发生Ⅲ级疫情时,省林业厅接到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召开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疫情处置工作。
5.3.4 四级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时,省林业厅接到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后,组织召开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疫情处置工作。
6 应急措施
6.1 疫情监测
疫情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搞好防护和确保人员安全的条件下,组织人员采取定时和定线路巡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疫区陆生野生动物的染病死亡及活动情况进行适时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2 疫情快报
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实行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快报和零报告,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每天逐级向省林业厅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6.3 疫情信息报道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做好疫情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相关疫情信息宣传报道须经过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属于国家保密信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的生活习性,按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
6.4.1 疫点
建议当地政府将下列地点划为疫点:
(1)野外发现病、死陆生野生动物的地点;
(2)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
(3)散养的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所在自然村。
6.4.2 疫区
建议当地政府将下列区域划为疫区:
(1)对于野外自由鸟类,根据野外分布及迁徙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的划定疫区建议范围;
(2)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确定疫区。
确定疫区时,要充分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6.4.3 受威胁区
建议当地政府将疫区的周边外5—30公里确定为受威胁区。
6.5 应急处置
6.5.1 制定处置方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种类、级别、特点及发生地实际情况,在专家指导下制定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6.5.2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疫点。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禽(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对野外和人工驯养繁殖的病死陆生野生动物、被扑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已患病的,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未患病的实行封闭饲养。
(4)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扑杀,必要时,可先行扑杀再补报相关资料。
6.5.3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疫区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临时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和家畜家禽进入疫区,禁止与疫情处置无关人员捡拾病死陆生野生动物,并向当地居民进行公告。
(2)禁止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和出入疫区。
(3)对野外和人工驯养繁殖的病死陆生野生动物、被扑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人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扑杀,必要时,可先扑杀再补报相关资料。
(5)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全封闭饲养。
6.5.4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陆生野生动物采取国家批准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5.5 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防止病原扩散,涉及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对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1)深埋
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表示;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野生动物尸体置于坑中,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饲料、污染物以及野生动物所产卵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2)焚烧焚化
根据异常情况发生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原则,采用浇油焚烧或焚尸炉焚化等焚烧方法进行。
(3)发酵
应在指定地点堆积,20℃以上环境条件下密封发酵至少42天。
6.5.6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6.6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3)经专家组评估确认疫情彻底控制;
(4)林业主管部门商相关主管部门后,均同意应急终止。
I级、Ⅱ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Ⅲ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省辖市、直管县(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Ⅳ级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县(市、区)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7 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应急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
7.2 善后处理
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救助、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8 应急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对应急处置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应急资金和物资、防控技术、力量等方面提供保障。
8.1 队伍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疫情发生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监测站和森林公安系统等单位人员组成。
8.2 资金保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测、应急物资储备、疫情处置、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防治知识宣传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财政、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和发展规划,按照财政、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的安排实施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预防控制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地方,保证疫源疫病发生时能迅速调运现场。
8.4 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省林业厅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监测站等业务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派出专家组,指导各地实施科学监测、预防、应急处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
8.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传递相关信息。县级以上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6 安全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技术安全规定,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建立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7 宣传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利用广播、报刊、挂图、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同时,注重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陆生野生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8 培训和演练
8.8.1 培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以及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陆生野生动物防疫、保护等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以及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8.8.2 演练
省林业厅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要有计划地组织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提高防疫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市、区)林业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人员防控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界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9.2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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