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废止林资发〔2015〕153号和林资发〔2016〕62号文)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最新要求,我局决定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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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