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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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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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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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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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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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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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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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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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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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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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377-6138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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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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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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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9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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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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