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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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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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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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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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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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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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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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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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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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0377-6138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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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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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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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9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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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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