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依据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
|
||
备注 |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
||
服务电话 |
6138765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1698907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