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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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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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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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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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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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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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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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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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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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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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61387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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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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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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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69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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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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