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
||
追责情形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新增
|
||
备注 |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
||
服务电话 |
6138765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1698907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