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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审批

南阳市林业局 https://nyslyj.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4-01-25 来源: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收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决定:审核材料内容。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审批通过;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新增
备注
与省权力事项库赋予省辖市职权保持一致
服务电话
6138765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范蠡东路街道1666号3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1698907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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