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直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县市区政府、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