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按照上述规定,违法焚烧林木由县级林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