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报送材料:
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提供的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
2、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3、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5、所在省辖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7、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的材料 |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收件。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综窗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2、决定。
办理结果:审核材料内容。1、符合上报条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送省局。2、不符合上报条件、标准的,做出退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行政审批服务科:0377—61387659